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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19

外勞逃跑怎認定 勞動部:找不到人就算

每年約有2萬名外勞逃跑,造成雇主極大困擾,但外勞逃跑如何認定?就服法56條規定「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」視為行蹤不明,但實務常有爭議,勞動部近日以函釋確認構成要件,明定即使外勞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,或外勞已經同意安置或變更住宿地點,但若雇主或地方政府無法確認為本人或明確掌握行蹤,仍視為逃跑。

來台工作外勞行蹤不明,是雇主最頭痛的管理問題。根據統計,每年行蹤不明外勞約1.9萬人。

由於外勞行蹤不明應由雇主通報,以往外勞團體曾質疑雇主謊報外勞逃跑,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近整理過往個案認定標準及實務運作原則,訂定構成要件認定及處理原則。

勞發署表示,不少外勞逃跑後,每天打電話給雇主,就是不透露地點,很難認定構成就服法56條所稱「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」,因此該函釋明定,即便外勞以單向、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,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,仍構成「失去聯繫」。

若外勞已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,但未居住於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,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,亦構成「失去聯繫」。

此外,很多外勞在聘僱期滿前一天逃跑,因此雖然連續曠職「三日」才構成逃跑,但函釋規定,若是入國未滿三日、轉換雇主期間,或聘僱許可期間剩不到三日等情形,外勞失去聯繫無法掌握行蹤,仍視同逃跑。

至於外勞離開雇主住所到朋友或親戚處所居住,若朋友或親戚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,或是通報後,地方主管機關前往訪視未發現外勞,且未三日內連繫上,也構成逃跑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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