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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2-01

南市勞工局強烈呼籲 切勿違法使用外勞

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,聘用外籍勞工者,不可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、或「商借」給他人使用,造成「合法引進、非法使用」之情事。民眾及事業單位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,籲請大家共同遵守相關法令規定,如對法令有疑義處,勞工局設有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,竭誠為大家服務。

 

常態違法態樣
注意事項
法條規定
罰責
非法聘用逃逸外勞
逃逸外勞已被撤銷聘可在台是屬不合法之外國人,故僱用外國人之前一定要詳細查驗其身份
第57條第1款
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
處新臺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。
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。
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(如廠工至雇主家裡大掃除)
外勞來台工作有一定之雇主及工作項目,雇主不可將外勞指派從事法令不允許之項目
第57條第3款
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三、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之工作。
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。
第2次違反者撤銷聘僱許可。
 
誤以為「非逃逸」身分就可以聘用
(如農民聘用廠工採收、民眾聘用打掃家裡)
外勞申請為採許可制,即便是他人申請的合法外勞,亦不可聘用
第57條第1款
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
處新臺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。
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
 
出於好意幫忙媒介工作機會
外勞來台工作都有一定之合法雇主,任何人不得未經許可將他人所僱用之外勞媒介給他人使用。
第45條
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。
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5內再違反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(電話:民治市政中心06-6373463、永華市政中心06-2951052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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