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
2018-02-01

春節期間應注意 清潔打掃拚經濟 切勿違法使用外勞

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,時值歲末年終農曆春節將至,亦是工商企業界最繁忙之際,勿因趕工而發生違法僱用逃逸外勞之情事,如有上述情形被相關單位查獲,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;另非法媒介僱用外勞者,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整,若涉及營利行為者還將移司法機關偵辦,民眾不可不慎。 
  李大中經營好旺來企業社,因應春節期間出貨忙得不可開交,有天該社所僱用之合法外配帶一外國人至該社應徵工作,李大中為急著出貨未詳查即予僱用,經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於某日查察比對發現其為非法逃逸外勞,這時才知事情大條,因其未查驗其身份,僅聽外配之詞即予僱用,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,面臨新台幣15~75萬元罰鍰,另外配媒介非法外勞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,將處新台幣10~50萬元整罰鍰,為了趕工因此觸法,實在是得不償失。
  另依據勞工局以往查察經驗,春節期間雇主常因自己或親朋好友市場、餐飲店生意比平日忙碌,或農忙趕著收成,就會指派所僱用的外勞去幫忙,甚者外勞利用春節休假的期間,自己尋找「打工」機會,以為這種「商借」他人所聘用的外勞來「幫忙一下!」,只是「短期」、「臨時性」、「沒有聘用關係」、「非逃逸外勞」就不違法,然只要是使外勞從事原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,或替未經申請許可的雇主工作,都已違反就業服務法;其中指派所雇外勞從事許可外之工作,可處新臺幣3~15萬元罰鍰,並限期改善,未改善者即廢除雇主聘僱許可。而「商借」、「提供工作機會」給別人合法聘僱外勞的民眾、事業單位,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,處新臺幣15~75萬元罰鍰。

上一页